队已经给出了处罚就应该服从;第二,军人的事情就应该在部队解决,走民事诉讼并向高层申诉就是违反军规。
接着,收到消息的团长将刘小姐下放到了连队做后勤,服役部队正是那个代理连长的连队。在随后的几天里,刘小姐遭到了惨无人道的虐待和轮 奸,全连除了个别不忍的士兵,几乎每个士兵都参与了对她的轮 奸。如果不是宪兵总队收到大法院的命令,要求保护原告的小队越过159师部,直接调取军宪兵记录找到刘小姐的信息及时赶到,衰弱不堪的她甚至已经收到了去防线外执行侦查任务的命令,毫无意外的将会在战场失踪,
当事人能够重复事件,确认控诉信的真实性并不难。一个连的士兵都清楚她的遭遇。现在的问题就是如何证明部队的其他长官,甚至到师部共同参与了对刘小姐的迫害。所在团、营的中校、上尉,是跑不掉的,刘小姐的调令是经他们的手签发的。如何定罪,是不是要牵连到上层长官,这更多的是政治问题。
军内其他部队女兵被非礼,被强奸的也绝不是偶发事件,既然联邦打算整治并且以儆效尤,那么这个度就不能不把握好。
余不乐在林臻娜的调查报告后面,附上了从电讯处、团长副官、宪兵队、稽查队、师指挥部拿到的各方面的证言,签下了自己的处理意见:中校副师长渎职,中校团长、少校副团长、上尉营长,协助迫害同袍,少尉连长多项轮 奸、虐待罪,连内全部少尉、士官长同罪,师中校宪兵队长,各级小队长渎职,稽查处中校处长渎职,连队其他士兵各有罪责。该连番号撤销,连长以下就地解散并移交当凉州法院按宪法、民法 论罪。刘小姐及其他证人按保护证人条例,重新安排身份,在南方安置。
增加了处理意见的报告装入红色档案袋密封,绝密级别,除了局长其他人不得翻阅。交给谭佳人直接给局长送过去。头疼的事情交给局长处理,自己的处理意见也写清楚了,如果需要自己背锅,那就直接发自己的意见好了。牵扯近两百人,军官20余人4个中校3个少校,不过大多数都是渎职之类的连带责任,但是最大责任的直属少校团长,也不过就是渎职和参与迫害同袍。而直接犯罪的连长,和后续参与共同犯罪的连队官兵,除了少数几个配合调查提供证据的证人,全连开除军籍交民事法院。联邦犯罪率不高,强奸、轮 奸都是重罪,至少落个化学阉割,还要分别服刑若干年,不可谓惩罚不重。
余不乐认为这样既可以通过民事审判,扩大影响,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又不会扩散过度,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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