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到了四艘双桅纵帆船。
这四艘双桅纵帆船的吨位在一百四十吨到两百吨左右,各自配备有六到八门的火炮,有些是四磅炮,大部分是六磅炮。纵帆船是荷兰人统治东方海域的猎犬,巡逻、抓捕和进行低烈度战争时经常使用。
没有火炮甲板,所有火炮部署在露天甲板,但因为是纵帆船,戗风航行时非常便利,因为细长的缘故,所以航速也快,风力合适的时候,可以超过十节。
现在的商社很需要这样的船只,尤其是与佐渡岛之间的联络,有纵帆船之后,淡水可以和佐渡之间形成固航线往来,而不只是遵循季风的规律,这对于驻守佐渡的士兵来说,无疑是好消息。
因为双方的诚意很充足,所以一个个的条款达成,马特索尔科拥有全部的权限,可以代表荷兰东印,度公司在条约上签署名字,而这份条约因为在香港达成,因此称之为《香港条约》。
条约在政治、军事和贸易三个领域对双方应得利益,应尽的责任和承担的义务就行了规定。
首先,《香港条约》的有效期是五年,在有效期到达之后,如果双方之中没有一方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思,在该条约自动延续五年的时间。
其次,荷兰东印,度公司与东方商社承认对方是平等的政治实体,尊重对方的利益和法律。
在政治领域,双方达成了以下条款:
缔约双方在和条约有效期限内,不单独或者联合其他政治实体,亦或者支持其他政治实体,对彼此进行武力侵犯和攻击行为。
缔约双方不参加直接反对对方的国家集团和同盟组织。
以上两条款不包括日本,鉴于东方商社与日本的敌对关系,东印,度公司与日本的贸易关系,双方应在不伤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妥善解决。
缔约国之间出现的一切争端,都应该以和平的方式解决。
互派使者驻扎,荷兰使者在淡水和香港驻扎使者,东方商社则在巴达维亚和马六甲两地驻扎使者。
东方商社及李肇基本人,在条约有效期内,不能接受明国的招抚,获得明国的爵位、官职等身份,东方商社所拥有的土地,其政治归属保持现状,不应该更改。
双方在对方领地内,不得进行传教和政治串联活动,但在对方领地的私人设施中,可以进行宗教活动。
在军事安全领域,双方达成了以下条款:
东方商社承诺,不建造双层火炮甲板的船只,不论是商船还是武装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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