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其他农民之间的差距是传统的社会习俗和给予高等家庭特权的法令共同造成的结果。
但因为“宗门人别帐”制度,也就是寺请制度,农民的婚丧嫁娶和出行、旅游都要到寺庙神社开证明,所以德川幕府后期往往是一个村子信奉一家寺庙或神社。
身份的不同除了经济上的差异还带来了政治上的区别。江户时代是村年贡承包制、五人组制等,也就是以村为整体收取田租和其它税赋。五人组制不仅限五家,有可能是十几家,互相担保,共同维护农村的秩序和承担税收及劳役,一家拖欠地租或犯禁,其余五人组制的家庭要担负连带责任。
“株座(かぶざ)”本来是农村中操办祭典的组织,但逐渐变成了全村的自治机构。但株座相对封闭,更考虑成员的身份(祖上历史),逐渐受到了新兴富农的挑战,“新禄(しんろく)”(新兴富农)和“旧禄(原来的农村高层)之间争斗不断,最后变成以有地和无地来区分。有地的农民组成了“村座(むらざ)”,以“是否在村中拥有田产”为判断“百姓”的标准,以“寄合”(聚合)的形式,商议本村大事,制定村规,选~举村吏,保证全村交纳年贡,共同举行祭神,兴办工程等,违反村规要受“村八分”(全村对他断交)的惩罚。村座由村長、年寄、家长、百姓代(農民代表)组成,逐渐取代了株座。
除此之外,当时扶桑农村中还保留着古代公社关系的残余,农民公有山林、草地,农忙期有进行劳动互助的“结”及兼有宗教信仰的互助性质的“讲”等组织,但都不允许贫农和佃农、雇农参加这类自治组织。
除了田租,农民还要承担地子、加地子等杂税和“用金”(摊派)。此外,农民还要服各种劳役,主要有“国役”和“助乡役”两种,前者指修桥、补路、修堤坝等,后者指大名“参觐交代”时,农民需为沿途驿站提供马匹和脚夫。
村座在以全村为单位分配田租、摊派、杂税和劳役时,村座成员占了很大的主动权,尤其是奉行所强制农民种植某种农作物时,村座成员往往在其中上下其手。
幕藩为克服财政困难,继续铸造劣币或者滥发不兑现的“藩札”,对农村提高年贡额,并丈量土地,增加固定产额的租率,甚至向农民提前一年征收年贡(“前纳”或者第三年的年贡(“前前纳”),贫困农民不断沦为佃农、雇农,据扶桑自己的资料,享保年间(公元1716年—公元1735年)近畿地区佃农已达农村人口的一半;公元1702年,在尾张藩(今爱知县)的尾浓江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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