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第。宋初承唐制,试律令墨义四十条,论语墨义十条,尔雅、孝经墨义共十条。太平兴国四年公元979年废,雍熙二年985年复置,亦兼习三小经,为“诸科”中地位最低之科目。景德二年1005年规定考律、令、小经,每十道义中,问疏义六道、经注四道,以通六者为合格。熙宁四年1071年罢明经、诸科,改明法科为“新科明法”。
汉建元初令郡察人材,设四科,其三曰明习法令,为明法的开始。唐宋科举都有明法科。主要考试关于法令的知识。
新唐书选举志上:“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进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
宋史选举志一:“初,礼部贡士,设进士……学究、明经、明法等科。”参阅通典选举一。
72270950
有点混蛋提醒您:看完记得收藏【机遇书屋】 www.jymeet.com,下次我更新您才方便继续阅读哦,期待精彩继续!您也可以用手机版:m.jymeet.com,随时随地都可以畅阅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