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的少年司法系统。
少年司法系统的惩罚手段少得可怜,最严重的就是关进少管所进行‘改造’,其次是社区服务。
然后就没有了。再下来就是让家长带回去批评教育,至于家长带走孩子后有没有批评教育,法院是不管的。
在如此宽松的司法条件下,小恶魔们能有所改变才有鬼了。也因此,一旦上过少年法庭,此后就有70%的几率走进成人法庭,不论以成年还是未成年的身份。
起初有关未成年违法的司法建设是零,人们并不区分罪犯的年龄,犯罪就是犯罪,不分年龄。
后来受到英国国家亲权理念的影响,国家作为无法律行为能力者的君主和监护人。
理应保护他们的权力。少年司法系统应运而生,小恶魔们不论做下什么,只要年龄没到,就不会受到惩罚。
再后来,法学研究者们发现,无理由、无限制地对未成年人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保护并不可取,未成年人也是人,不是一群小鸡仔,毫无害处,国家保护了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却会利用这份保护反过来侵犯成年人的利益。
最终,司法系统给少年司法系统上了几把枷锁,即:情节严重、屡教不改、惯犯、知情,小恶魔们一旦触动这四条枷锁,就不再受到国家的保护,会被当做成年人对待。
尽管理念如此,但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是需要不断发展进步但始终处于落后地位的。
司法系统尽管已经对未成年人过度使用被保护的权力做出限制,但实际操作起来仍然具有相当的难度。
规则就在那里,且只有四条,可钻的空子简直不要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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