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桉自提出之日起就一直饱受争议。人该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人该有自己身体的全部掌控权,这不错,但人的自由是否应当超越人的生命?
精神上的富足是否要重要于生命财产?这是人们长期争论的话题。跟他类似的还有堕胎法桉、生育法桉等等,他们讨论的本质都是公民对自己身体的掌控权利是否应当弱于精神的自由权利。
国家是否应当放弃国家亲权理念,放弃公民监护人的权利?在人们的基本认知中,成年人是可以负担起法律责任的,但选择放弃生命是否理智?
在公民做出这样的选择时,国家是否应当行使监护人的权利,阻止公民放弃生命?
或者说的更直白一点,人们常挂在嘴边的生命财产,到底是属于公民个体所有,还是国家所有?
所谓的生命财产是公民自己的财产,还是国家的财产?安妮·奥尔丁顿知道自己不能继续在女儿抚养问题上深究了。
因为对面这个律师会很乐意跟自己掰扯更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并乐于找几个记者,把他们之间的谈话无意间泄露出去,再稍加引导。
比如什么‘检察官认为我们的身体属于国家所有’之类的话,那会让事情变得很复杂。
“哈罗德没有不在场证明。我们已经证明他的所谓‘工作时间’是伪造的证据。”安妮·奥尔丁顿另起话题。
哈维摊了摊手,甚至将胳膊搭在了哈罗德肩膀上,这种亲昵的动作另哈罗德一阵不习惯。
“可你们没有我当事人的犯罪证据。”他说道
“我当事人伪造工作时间是担心女儿,趁着工作时间回家看望女儿,又害怕这种违反规定的行为被雇主知道,扣除薪水。”
“而且你们不能要求我当事人自证清白。”哈维敲了敲桌子
“这里是联邦,是纽约,是一座讲法律的国际化大都市。”随即他收起胳膊,从资料堆里翻找了一会儿,他旁边的助手贴心地递上一份资料。
哈维看了一眼后道了声谢,将资料随意地丢了过去。
“安妮检察官,我这里有一些照片,你应该很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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