括开立国内信用证或者进口信用证、开立有明确到期日的保函、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代付代偿等。
将国内信用证质押再融资与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一些相似之处,它们都是基于开证行的同业授信为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办理融资,不同之处在于国内信用证质押再融资模式不是只针对单笔信用证项下的基础贸易和相关单据办理融资,而是将开证行已经确认付款的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作为防控风险的一种方式,如果融资申请人到期违约,国内信用证开证行要代替申请人还款。在这种低风险模式下,银行可以占用企业的低风险授信额度或专项授信额度为其办理融资。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国内信用证质押再融资模式要将关注点放在应收账款是否具备质押条件方面,包括国内信用证已经明确到期付款,并且规定了付款到期日;应收账款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做了登记,不会发生重复质押问题;融资申请人必须是国内信用证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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