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鉴于本次审理,事实已经清楚,而且双方也达成了意见。因此本官宣判。
判决一,支持李俊风的诉讼请求,税帛司重新核算李俊风的纳税金额。
判决二,修改税帛司原来认定的税金,改为十两,限令即日缴纳。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双方如果不满,可以继续向本府或上级都城前去申请二审。
那么下面,本官宣布,本案结案。”
然后郑元凯对着一旁的书办道:“制作判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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