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绰所议。”
说起唐律,谢宝树也是很懂的,当初在长安城,跟着裴老爷子,他熟读了不少唐律。
唐律是唐朝君臣总结前朝得失,基于隋末宪章遐弃、益肆淫刑法以致人不堪命、遂至于亡的严重后果,所以特别重视立法。
这一点上,唐初两代帝王都提出了“法应简约”的立法思想,太宗明确指出:事须画一,不得律文互出,致奸吏上下其手,出引轻条,入附重款,所以要“宜令审细,毋使互文”。
这里的出入简单解释下就是出代表不判罪或者判轻罪,入就是判重罪。至于保持稳定也是为了防止律文互出,因为法令数变则繁,前后差违,官吏在判罪的时候对引用前后法的
判定是不一样的,有的官吏在新法既出的情况下还在引用前法,即使引用后法也科条互生。
唐初两代帝王感于隋末草菅人命、激起民变。唐朝建立后,太宗指出“死者不可复生,用法务在宽简”。贞观年间,长孙无忌等在修纂法律时,以为隋律刑重,将绞刑之属五十条皆免死而断右趾,太宗认为断肢痛苦,将断指法一并除去,基于此,降大辟为流九十二条,降流为徒七十一条
顺便一提的是唐代改隋代私刑三复奏为五复奏,同时告诫官吏在量刑出入的时候要审其轻重,不能一概加诛,即便执行死刑也要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等议之。
大唐长安城,则以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组成中央最高司法机关,称为“三司推事”。其具体运行过程是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以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而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审核大理寺以及下级州县判定的案件,发现可疑的,再判回原机关重审。御史台则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除非是顶级大案、牵涉谋逆或者重要官员,其一般来说不参与案件审理,只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
但凡是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并不发回原机关重审,而是直接发回代表最高审判机关的大理寺重审。也就是说,张小敬被判处死刑,必须要大理寺和刑部都判定这个罪名毫无疑问,死刑才成立。在《长安十二时辰》中,虽然这只是这一句简单的台词,已经体现了编剧所做的功课。
先秦时期,死刑叫做“大辟”,但这可不是一刀下去那么简单。根据宋代王键的《刑书释名》记载,周朝的死刑就一共有7种。另据统计,在秦朝,死刑执行方法多达二十种。
这是因为,封建统治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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