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方案,以解决军队的军需供给。晋商迅速抓住了这一个腾飞的机会,‘山西行省言:大同粮储自陵县、长芦运至太和岭,路远费重,若另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者,给淮盐一引,引二百斤。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输入之费用而军备之用充矣。从之。’这其中的好处不言语而了,一来,召商于大同、太原仓所纳米的数量,同朝廷所支给的淮盐盐引,当存在相应的比价关系。
二来,朝廷支给淮盐引数,则是对商人支付‘转输之费’即脚价的补偿,其盐价当远高于脚价,否则召商运盐恐不能行。
三来,商人转输的‘米’,当是朝廷于陵县、长芦征收积储‘复行秋粮’即‘官米’,并非是商人所购之米。随着开中法的推移,由于盐粮价格悬殊,以及边方实行米粮采买制,才可能出现商人购米,晋商从中获取的好处可以说历代商人中最大的,洪武四年三月即规定‘山东、山西盐课折收棉布、白金赴大同易米,以备军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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