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造成的间接损失。
先财产,对比发生前的一个月,发生时的一个月,发生后的一个月。这三个月的数据拿出来一对比,事件节点刚好在媒
体报道全时问题后,便呈现出跳崖式下跌。对比便可知道其中跌幅达到百分之二十,按照未发生之前,月流水38496521.7元,其中盈利9325700元,一直到媒体报答之前,波动曲线很小,可是当天报道后,便开始进入下跌状,后一个月的流水为,27634000元,其中盈利为5802000元,比之上月下跌百分之38.8。
一直持续到现在,经过受害公司不屑努力下,现在的下跌幅度是百分之24.3,预计这种状态将会持续一年以上的时间。
并且在报道后,对品牌形象造成重大打击,截止目前,原专业评估公司给出2亿估价已经变成8000万,未来将会持续下跌。
原告律师阐述到这里,被告律师便举手想要发言,得到法官同意后,站起来说道:“反对对方律师混淆概念。”
法官听到这话,想了想,然后说道:“反对有效,被告方进行辩诉。”
被告律师这个时候着把这段时间,被告方组织人员行走于大街小巷采访民众,对于这件事的看法的数据拿了出来,其中百分之7.3的人认为这件事媒体过分报道,百分之4的人对于这件事弃权发表意见,其中百分之14认为在这件事上双方因为站的立场不一样,所以双方都没有错,剩下百分之74.7的人认为媒体报道这件事是正确的选择,他们有知权,被告方也有告知义务。
原告公司的损失不应该强加在被告方的正常举动上来,只能归结于原告方自己监管不严,造成损失实来咎由自取。
听见这话,原告方的律师立马举手准备发言,得到法官示意,站起来说道:“反对对方混淆概念,而且法官阁下和各位评审团成员,我有充分证据表明,刚才被告方所提供的数据不能用作此事件的依据。”
法官说道:“反对有效,由原告方发言。”
等法官说完后,原告方这位发言的律师开口说道:“刚才被告方,举出调查报告数据,其中除掉百分之18为无关数据,有百分之74.7的人认为被告方的报道是正确的举动,我认为这份数据报告是不专业的,不合理的,完全不能作为此次开庭的判定依据....”
原告律师刚说到这里,被告方律师连忙说道:“我发对.......”
法官听见这话,直接开口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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