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是为了去约会。
我认识岛上的一个女孩,之前我给她拍摄过写真,就是普通的写真,不是大尺度的那种。而这一次我来岛上拍广告,也联系了她。
那天拍摄工作提前完成了,导演又给我们放了一天假,我闲着无聊嘛,就打算把那个女孩约出来,如果能陪我一晚就更好了。
所以我骗那个女孩说,我认识很多大导演,可以帮她争取到资源,去电影里出演角色。然后她就相信了,我约她晚上出来详谈。
为了能去演电影,凌晨的时候,她趁着家人都睡着了,偷偷的跑出来,然后跟我幽会。凌晨两点到凌晨四点,我一直跟她在一起。”
“渣男!”何家辉心中暗骂一句,随后开口说道;“你这种人,应该经常用这种手段,诱骗女子跟你约会吧?
但这种行为,只能算是说谎骗人,是道德层面有问题,而且你这种人渣,我也不觉得这会触犯到你的道德底线,可你为什么还要制造不在场证明?”
蔡木林犹豫了几秒,最终还是回答道:“因为那个女孩子,还有两个月才到十六岁。”
“禽兽!”这一次何家辉直接骂出了声。
蔡木林并不在意被骂“禽兽”,他自顾自的说道:“我之所以逃跑,也是担心你们会查到我跟那个女孩幽会。我可不想坐牢,所以就打算赶快逃走,找地方避避风头。等过一段时间风平浪静了,再出来。”
根据香江《刑事罪行条例》第124条规定,跟16岁以下儿童发生性关系,就是刑事罪行,最高会被判监禁5年。
即便是该儿童同意发生关系,又或者被告认为该儿童已年满16岁,都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依旧要判刑。
这条法律类似于内地《刑法》的第236条,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刑法》第236条规定的是14周岁,而《刑事罪行条例》规定的则是16岁。
二则是《刑法》第236条描述的对象是“幼女”,而香江《刑事罪行条例》第124条描述的对象是“儿童”,没有区分性别。
了解了这条法律,就能够明白蔡木林故意制造不在场证明、以及逃跑的动机了。
蔡木林跟女孩幽会,本身就是违法的事情,所以他提前准备好了不在场证明,万一若是东窗事发,被那个女孩告发了,他也可以拿着照片说,当时正在拍摄夜景。
这一类的案件,举证本来就是比较困难的,再加上疑点利益归于被告,蔡木林很容易就能脱罪。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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