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至少是学会作出颇有希望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秩序指在自然进程中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而另一方面无序的概念则表明存在着断裂和无规则性的现象。
规则是一个默认的概念,哈耶克认为任何秩序都以规则为其基础,无论秩序是“人为的”还是“自生自发地”形成的。
秩序首先是一种体系,相对封闭的体系,该体系一经形成,就在宏观上呈现出相对的稳定和平衡,尽管秩序内部各要素之间仍在不停地相互作用,同时各要素的处境不断发生改变,但作为秩序本身相对稳定,这种动态的平衡一直保持到秩序内部各要素间的相互作用变得如此强烈,以致各自的处境发生了根本变化,秩序才会相应地改变。秩序是由内部各要素组成的,这些要素包括个体及其他个体和个体集合,个体集合不仅指由个体组成的体系,亦指其他所有存在共同组成的环境,从个体还是个体集合的角度考察秩序视不同问题而定。秩序的成因是个体与个体以外的存在之间的相互作用。个体与个体以外的存在没有联系,就不会相互作用而发生改变。
则秩序(无目的无方向秩序秩序没有存在的目的?)
规则秩序是这么一类秩序,类似于自然规律,它本身无目标、无方向(即不受制于人的目标、意向),它由一系列基本的、大而化之的原则、规则构成。
目标秩序是由人设定的目标,由人设计的规章所控制的机构或组织系统。它由人所设计、建立,并能够被人改造、重构、废弃(取缔)。它也可以存在于人类社会三大领域,一般交往、伦理领域如家庭,宗法组织、亲友组织等;经济领域如作坊、企业、合作社、行业组织;政治法律领域如政府、法院、军队、社团等。最大的目标秩序当为政府,最典型的目标秩序当为军队。
不同的秩序尽管制定者不同,有两点却是相同的,制定者必须首先获得规则的制定权。这样,规则的制定权就成了一切权力中的最高权力,制定者取得制定权后,其制定的规则就变得如此有权威,以至于凡是违反规则的人和事都要为此付出代价。制定者与秩序的规则的关系比较简单,在争取到制定权之后,着手制定新规则,随后则致力于维护自己制定的规则,这是制定者要做的所有事情。
哈耶克推崇自生自发的秩序,否定国家政权的强制性的干预,但他并不否认在文明的自然演化过程中所产生的对人的一些必要的约束,并认为一些必要的约束是个人自由所赖以维护的必要条件。所以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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