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并不觉得被冒犯,反而觉得这很正常。
毕竟他跟娄晓娥说是曾经当过邻居,但这种关系并不保险。
所以谨慎一点也好,彼此都没麻烦。
其实就算在国内,如果要签合同,民间的私下合同也是算数的,只是目前的国内一般谈合同的时候,不会专门找律师就是了。
没办法,一来国内这方面的法律意识还比较稀缺,二来嘛,国内律师更稀缺,你就算想找律师都找不到。
当然,随着开放的持续进行以及经济的逐步放开,国内的律师行业也会慢慢兴盛起来,但律师真正开始被国内人所认可,还得是九十年代后的事儿了。
总之,签了合同,拿了支票,这桩股份转让的买卖就算成了。
从此之后,食为天这家餐馆,就不是曹志强的了,但是食为天的大部分厨师跟服务员,实际上还是听曹志强的。
也就是说,娄晓娥买下来的食为天股份,只相当于买下了食为天这个招牌,以及这家店附属的锅碗瓢盆桌椅板凳等生产资料,甚至食为天雇佣的人,并不算是食为天的资产,甚至连食为天目前使用的房子,都不算在股份之内。
换言之,先不说食为天的运营人员,九成都是红光机械厂的人,就说食为天目前正在使用的房子,也还是曹志强本人的。
这倒不是曹志强故意这样,而是当初说股份的时候,大家都没提房子问题。
娄晓娥一直以为食为天使用的房子是租的,事实上也确实如此。
因为当初曹志强买下食为天这套房后,为了方便算账,是特意把房租算进去的。
因此,从账目上看,食为天这家餐馆的支出项,就有一个房租项目,且已经付了一年的房租。
虽然这个房租呢,是曹志强左手倒右手,而且如果细查的话,也会发现并没有具体的租赁合同,当初只是为了算账,才特意加进去的这么一个支出项。
但问题就在于,娄晓娥下决心太快了,根本没去仔细调查,本能的认为这个事儿没啥问题。
而曹志强呢,也不是故意隐瞒不报,他也是真忘了这一茬。
毕竟曹志强平时的事情那么多,那么忙,哪有功夫想这些细节啊。
还是后来娄晓娥真正接手了食为天,她派去的会计一查账,发现了这个问题,汇报给娄晓娥,娄晓娥才感觉自己被骗了。
好在娄晓娥也是通情达理的人,很快就通知了曹志强,曹志强听到这个问题后,也没废话,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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