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各国制定了专门法规,严密法网,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比如早在1970年,美国联邦政府就通过了《有组织犯罪控制法》,其主要部分为《反犯罪组织侵蚀合法组织法》(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RICO)。RICO被列入《美国联邦法典》第18篇第96章,条文包括定义、禁止行为、刑罚、民事补救措施、诉讼地与传票、诉讼中应急事项、作证以及民事调查令8节(第1961节到1968节)。
RICO是针对有组织犯罪对合法经济领域大规模的疯狂渗透而制定的,旨在运用刑罚手段防止和打击有组织犯罪向合法企业投资、维持利益、管理企业、施加影响等,从而斩断有组织犯罪集团伸向合法经济领域的魔爪。RICO规定的刑事制裁措施极为严厉,作为有组织犯罪的专门立法,30年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成为严厉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有力武器,并被加拿大等国所借鉴。另外,美国政府还制定了《1984年证人安全改革法》、《制裁有组织犯罪条例》、《有组织犯罪法》、《受犯罪组织影响和腐败组织法》、《洗钱防制法》等。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有组织性。因此,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就世界范围而言,许多深受黑社会犯罪危害的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专门的反黑机构。例如,意大利的“维持全国秩序和公共安全wy会”;德国警方在各州刑警局组建了旨在打击黑社会犯罪的特别业务处;日本政府为了打击黑帮,在1980年代初期成立了“暴力取缔推进委员会”,聘请经验丰富的干警加强对黑社会犯罪的侦查和打击。
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化、隐蔽化特征及其与政治、经济领域的“亲密关系”,使司法部门在调查取证和深挖处理犯罪组织的重量级人物时困难重重。为此,西方诸国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和法规,赋予司法部门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方面的秘密调查、犯罪收益处理、证人保护等特殊权力。
例如,美国国会于1970年通过《有组织犯罪控制法》的主要目的就是强化证据搜集,建立新的处罚规定,以加强对有组织犯罪的打击。1984年,美国制定了《全面的犯罪控制法》,以便对犯罪组织的资金来源给予重大打击,1986年又制定了《洗钱防止法》,进一步防止犯罪组织的犯罪收益进入合法的经济领域。意大利1956年的《反黑手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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