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般审查、特殊审查、非常审查。一般审查每月一次,于月终各部报销起即行开始工作,严格审查各部经济以及属于经济一切收支情形。特殊审查于每一特殊收入或开支结束时进行之,非常审查某些工作过程中发现经济上非常状态时随时召集审查之。经审查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审查委员会得提出意见报告同级或高级首长决定处分之:
一确有贪污行为或企图者。
二具有变相贪污行为或企图者。
三因浪费公款致公家受损失者。
四擅拨公款攫取私人利益者。
五收入不正当中造成极大不良影响者。
六玩忽业务致公家受损失者。
七暗留公款隐瞒不报者。
按照《经济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经审查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审查委员会应当予以驳纠:
一超过预算或开支超过规定数目者。
二虽未超过相当预算和规定数目但其内容有不必要之开支者。
三开支未经过相当手续,报销未依照规定程序者。
四到达报销日期迟迟不报者。
五经过证实,确有违犯规定开支数目者。
六利用工作谋取私人利益者。
《经济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还专门明确规定,发现上述应当处分或驳纠情形之一,不论任何高级人员均须接受审查,有质询时应诚意圆满地答复。
与《经济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相配套,是同时下发《惩办贪污条例》武堂《惩办贪污条例》虽然篇幅不长,但非常明确,也异常严厉:贪污公款一百两以上者枪决。五十两以上至1两者处3年以上劳役或禁闭。3两以上至五十两者,处1年以上3年以下劳役或禁闭。1两以上至3两者处1月以上至2年以下劳役或禁闭。5两至1两者处1月以下劳役或禁闭。贪污5两以下者处1月以下禁闭或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贪污论:
一经证实确有贪污企图致使公家受到损失者。
二占用公款营谋私利者。
三擅将公物变卖中饱者。
四利用工作图谋不应得金钱与物质者。
五假团体要求而滥行支付致使公家受到损失者。唆使他人贪污者以正犯论。如有贪污行为并企图逃跑者,得依情节加等处分。
专门开办多期供给培训班,培养供给吏员,以杜绝贪污**。
《建立严格供给制度训令》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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