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的时间,会议室内的人都明白,没有人会真傻到去瞎溜达,扯淡。
很快三十分钟过去了,斯文助理开口了:“诸位都是刑法界的专家,我们现在有个问题想向诸位请教下,我们都知道组织女性从事这种违反道德的行为构成组织卖Y罪。但是本案被告人是组织男性从事X交易,是否构成该罪?”
“我先说说我的意见吧。”方轶对面长得很气派的胖律师说道:“据我所知,《刑法》及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组织男性是否构成组织卖y罪。
我刚才用手机查了下词典,根据电子词典的解释,“卖Y”是指妇女出卖R体的行为,而涉案男性“公关人员”所从事的活动不符合这一身份特点,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Y罪。”
胖律师的想法很简单,既然来了怎么也得争取下,这个案子如果说被告人构成犯罪,十有八九是拿不到委托的,赚钱最重要,而且在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自己说什么都可以。
说的直白点,如果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方也不会组织人开这会。所以胖律师想试一把。至于最后被告人会不会被判刑,会被判几年,不是他此时考虑的范围。
有时候说真话比说假话更难!
桌旁,坐着喝茶的教授一听就明白了胖律师的想法,用嘴吹着茶杯中的茶水,没有急着说话,他在盘算最佳方案,既有拿到案子委托的可能,又不至于案子输了被人埋怨,但是……难啊!
四方脸男律师听完后,皱了皱眉头:“我的意见是,1991年9月,全国高官会发布了《关于严禁卖Y嫖娼的决定》。
为贯彻该决定,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Y的犯罪分子,199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Y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该解答第二条规定的组织卖Y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Y的行为。该条中的“他人”,从有关卖Y嫖娼犯罪的立法沿革不难看出,应当是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当然《关于严禁卖Y嫖娼的决定》现已被现行刑法所吸纳,解答的效力已经终止。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Y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7月25日实施)
该解释的第一条规定,以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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