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是为了财富灵活传承。比如亚伯,他就非常在意家产能否真正由自己的后代所继承,做慈善的最终目的当然不是为了慈善本身,而是为了避税!这一点,亚伯就毫不避忌地对法兰克·奥斯丁领导的自己的法务团队和会计团队,提过自己的最终要求。
有些人是为了财产安全隔离。委托人多是企业实际控制人。现实操作中企业和个人的财产无法清晰界定,当企业面临财务危机时,个人资产往往也成为债务追偿的对象。而信托资产是独立存在的,其名义所有权属于受托人,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其他财产隔离。
因此委托人的任何变故都不影响信托资产的存在,受益人是通过享有信托受益权(而不是遗产本身)获得利益及信托文件指定的管理权限。这样一方面债权人无权对信托财产进行追索(除非信托财产为非法所得),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对家族财富可能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另外也避免了委托人的家人将财富在短期内挥霍一空。
最为重要的是通过家族信托。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无法通过法庭判决来争夺遗产,从而避免了相关法律纠纷。当然要实现这一点目的,需要提前规划,等到财产将要被追索或冻结前再设立信托就会来不及了。
用信托避税节税,这也是亚伯的目的之一。事实上,在美利坚设立信托的重要目的是节税。由此产生了不同的信托形式,包括:qtips,允许配偶继承时免税,委托人也可以改变受益人;qdots,允许非美利坚籍的配偶继承时免税;qprt。允许委托人赠与时对所赠与资产折价,以便享受税收优惠;gst。可免除跨代传递税等不同种类信托。
还有跨代信托和家族企业传承,家族信托委托人为了好几代人的利益设立信托,比如洛克菲勒家族等。另外,对于有家族企业的人士来说,更需要在有生之年实现高效、平稳的家族股权转移和管理,并尽量避免无谓的股权结构变动,防止股权传承导致不合格股东进入企业。
“在美利坚,很多家族企业都由家族信托经营管理或由其持有股权,可以保证家族成员对公司的控制权,实现股权结构的稳定、排除不合格股东;同时,引入对企业发展有巨大帮助的外部经理人管理企业事务,实现家族事业的基业长青。”
“当家族信托设立后,信托资产的管理和运用均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除特殊情况外,委托人没有权力义务对外界披露信托资产的运营情况。使用家族信托时,在委托人去世前,财产就已完成转移,避免了遗产认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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