么惊天大案,而是人们听闻,今日审案的,除了知州老爷,还有那位以明断著称的周文柏先生,并且,讼庭的规矩似乎也与往日不同了。
堂上,知州与周文柏分坐主次。堂下两侧,除了惯例的衙役,还多设了两张书案,一张后坐着州衙刑房的书吏,负责记录供词,另一张后,则坐着一名观政士子,负责独立记录庭审要点及判决依据。这是朱炎推行的“双录”制度,旨在互相印证,减少篡改,也为观政士子提供实务学习的机会。
今日审理的是一起田产纠纷。原告是城东的富户张员外,被告则是同村的佃农李四。张员外声称李四之父当年曾将两亩水田“典”给他家,有契约为凭,如今租期早过,要求收回田产。李四则坚称那是“活卖”,其父临终前言明攒够银钱便可赎回,如今他省吃俭用凑足了钱,张员外却拒不认账,反要夺田。
此类“典”与“卖”模糊不清的陈年旧账,最是难断。以往官员或偏袒富户,或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难令双方信服。
知州照例先问了一遍,双方各执一词,呈上那纸张泛黄、字迹模糊的契约。周文柏仔细审视契约,又分别询问双方细节,如当年立契的中人、约定的租息、有无其他旁证等。
张员外对答流利,咬定是“绝典”。李四则显得有些笨拙,只反复强调父亲遗言和凑足银钱的事实。
周文柏沉吟片刻,并未急于判决。他令衙役传唤了契约上提到的两位中人(其中一人已故,传其子),又询问了村里几位年长的保正、甲长对此事的听闻。
一番查证下来,情况逐渐清晰。已故中人之子证实,其父生前曾提过,李四之父当年确因急用钱才“典”田,并言明日后可赎。几位乡老也隐约记得此事。反倒是张员外,在追问当年具体细节时,言辞多有闪烁矛盾之处。
此时,周文柏才缓缓开口,先是引述《大明律》中关于田宅交易的相关条款,指出“典”、“卖”须明,契约定性尤为关键。接着,他分析了现有证据:“契约字迹模糊,‘典’、‘卖’之关键字眼难以辨认,此为一疑。中人证言及乡邻听闻,皆指向‘活典’,此为二证。被告李四已备足原典银钱,有意赎回,合乎情理。反观原告张员外,证词前后不一,又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此为‘绝卖’。”
他最终宣判:“据此,本官裁定,此田产应为‘活典’。着李四依契约所载银钱数目,赎回田产。张员外不得阻挠。念及契约不清,双方各有理解,此次诉讼费用,由州衙承担,以示官府明晰产权、保护小民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