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拿人好处的衙役,在严肃的一番“政策”攻势和证据的压力之下,终于承认了这个案件是“宰白鹅”之实。
严肃没收了他们收取的贿赂,并且对他们进行了一番训斥。把小男孩无罪开释,把行凶者收监待审。
案件的真实情况是这样——行凶者姓曹,是一个富商,受害者是他的商业对手,因为让他在经商方面吃了很多亏,他才躲避在山洞里面,欲对他行凶,但是因为准头差,击中了另外一个人。
如果要定罪,这个凶手应当定什么罪?
问题的关键在于他的行为事实上可以分割为两个行为:一个是杀人未遂,一个是过失致人死亡。
按照中国法律和司法实践,这属于“想象竞合犯”。应该择(两种法定刑中的)一重罪论处。
按照其他国家的法律,这属于“数罪并合”。但是,如果一个是杀人,一个是侵犯财产,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就不能进行“合并”。而本案这个行为的两个结果都是攻击他人的行为所致,所以属于“数罪并合”。
在法律理论上,国内存在各种学说,比如“实质一罪说”、“实质数罪说”以及“折衷说”。
之所以要研究这个问题,是因为它是一个行为,引发的数罪,应当与一个行为一种罪,以及数个行为数个罪不同,所以在量刑上也应当有所不同。
一个行为引发的数罪,当然比一个行为一个罪要严重,所以要“择一重罪处罚”。
当然了,按照某些国家的刑法,这其实是一个简单的“故意(i
te
t)转移”。即当事人的犯罪意图,从原来的受害者转移到另一个人身上。这是因为,这些国家的刑法,追究的是“犯意”(i
te
t,犯罪故意),而不是“行为”本身或者“犯罪构成要件”。
不管怎么说,从刑罚的结果上来看,这些理论导致的处罚结果大致是相当的。按照“择一重罪处罚”,与“数罪并合”(joi
de
of offe
ses),处罚都比一罪要严重。
在严肃在瑷珲城里落脚之后,他也常常回到大车店歇歇脚,和以前一起的老板和伙计们闲聊,渡过半日闲的时光。马老板已经找到替换他账房职位的人,但是为了让严肃能够时不时回来有地方歇脚,还是保留了原来给他的一个单间。
谢廖沙又一次带人来到江东。他特意来到了大车店。这一次谢廖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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