赐民爵一级。
秋八月己酉,未央宫东阙灾。
诸将破七国,斩首十余万级。追斩吴王濞于丹徒(1)。胶西王卬、楚王戊、赵王遂、济南王辟光、菑川王贤、胶东王雄渠皆自杀。夏六月,诏曰:“必者吴王濞等为逆,起兵相胁,诖误吏民,吏民不得已(2)。今濞等已灭,吏民当坐濞等及逋逃亡军者,皆赦之。楚元王子艺等与濞等为逆,朕不忍加法,除其籍(3),毋令污宗室。”立平陆侯刘礼为楚王,续元王后,立皇子端为胶西王,胜为中山王,赐民爵一级。
更名诸侯丞相为相(1)。
(1)这句意思是,使诸侯相异于汉丞相,以抑黜之。
九月,诏曰:“法令度量,所以禁暴止邪也。狱,人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吏或不奉法令,以货赂为市,朋党比周(1),以苛为察,以刻为明,令亡(无)罪者失职(2),朕甚怜之。有罪者不伏罪,奸法为暴,甚亡(无)谓也。诸狱疑,若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3),辄谳之。”(4)
(1)比周:结伙营私。(2)失职:失其事业,无以为生。(3)若:犹“及”。文致于法:原情定罪,本不至死,却以律文附会罗织成罪。厌:服。(4)谳:平议。
六年冬十月,行幸雍,郊五畤(1)。
(1)郊五畤:郊祀五帝祠。
十二月,改诸官名,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1)。
(1)定……弃市律:文帝五年四月除盗铸钱令,于是奸民铸铜钱,造伪金者多,使货币混乱,故景帝定律严禁之。
春三月,雨雪(1)。
(1)雨(yù):落下。
夏四月,梁王薨,分梁为五国(1),立孝王子五人皆为王(2)。
(1)五国:指梁、济川、济东、山阳、济阴等五个王国。(2)孝王:指梁孝王刘武。
五月,诏曰:“夫吏者,民之师也。车驾衣服宜称(1)。吏六百石以上,皆长吏也(2)。亡(无)度者或不吏服,出入闾里,与民亡(无)异。令长吏二千石车朱两(3),千石至六百石朱左。车骑从者不称其官衣服,下吏出入闾巷亡(无)吏体者,二千石上其官属,三辅举不如法令者(4),皆上丞相御史请之。”先是吏多军功,车服尚轻,故为设禁。又惟酷吏奉宪失中,乃诏有司减笞法,定箠令。语在《刑法志》。
(1)宜称:应与官位相称。(2)长吏:高级官员。(3)(fān):车的障蔽。有说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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