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委托代理人提出了抗议:“你们无权调查我的隐私,我保留起诉你们侵犯本人隐私的权利。你们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不道德的。”
律师王飞辩解道:“我们不是调查你的隐私,是调查你与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有无法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我们没有侵犯你的隐私权。我们只是调查你与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是不是存在某种利害关系,是不是具有法律法规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作为同行,我只能感到很遗憾,但这是一个事实问题。我很抱歉,为了保护受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要尽职尽力。”
律师闵扬举手示意发言,得到东方思义准许后说道:“尊敬的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2号)》第一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其中第(五)项‘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我们认为,对方委托代理人牟其利律师,虽然与本案审判长东方思义法官没有亲属关系,但是否存在其他利害关系?这是一个不能排除的疑点,我们不能阻止对方当事人自行选择委托代理人,我们只能对可能影响本案的消极因素提出合理的怀疑。我们知道据此提出申请让本案审判长东方思义法官回避,没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因此,为了确保本案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我们希望东方思义法官能够自行回避担任本案的审判长。这是被告方的正式意见,希望能引起本案合议庭的重视。”
东方思义再次与合议庭两位人民陪审员进行了简单交流后宣布道:“因本案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参与本案的审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庭将向院长报告后对有关回避申请作出决定。现在休庭。”
(下期预告: 第49章 情与法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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