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埃斯被判无罪(后来在压力下他被追加判了一个轻罪),法律依据是:为了保护自身和财产的安全,对侵入私宅者可以使用致命武器。
“私宅不受侵犯”的观念和法律,作为保障人身权利和私有财产的一项最低限度的指标,并不是近代的新事物,而是现代人权观确立以前就已形成的一种原始人权,是中西社会共通共享的古老原则。只是到了近代以后,东西分流,西方式制度对于这种理念和法律更加发扬光大;东方式制度却将这种理念和法律摧残殆尽。经过对私有制的极端破坏,经过住宅的集体化(公家化),经过“文革”“抄家”的狂飙,本来源远流长的“私宅不受侵犯”观念,已在我们的集体记忆中无迹可寻。
“夜入民宅,非奸即盗”,在传统中国社会中,本是极为普遍的观念
林达在《历史深处的忧虑》一书中举过一个案例:一名日本留美学生,在夜间误入私人住宅,在男主人发出警告后仍然向前“逼近”,被主人开枪打死。但地方法院判决开枪致人死地的被告无罪释放,引发日本社会的强烈抗议;经过长时间上诉,上诉法院最终确认被告“使用枪支不当”,但仍然只是一项轻罪。林达将这个案例作为引子,引出了关于美国人“私人住所不受侵犯”的观念和法律,以及关于美国宪法第三、第四修正案的讨论。
这个案例多年前给了我相当深刻的印象;但现在想来,林达对这一案例的理解,未免局限于现代人权语境和美国语境,而缺乏更广泛的历史追溯。以下针对林达的论说,尝试作一个补充和修正。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中国人而言,林达的“近距离看美国”三部曲,可以视作一部通俗版的《论美国的民主》,与其说我想批评它,不如说我是通过批评它以表示我的敬意。
西方历史上的“私宅不受侵犯”观
美国历史学家A.罗杰·埃克奇的《黑夜史》(路旦俊、赵奇译,湖南文艺出版社,2006),是关于西方中世纪社会生活史的佳作,正好为我们对“私宅不受侵犯”的法律溯源提供了一个历史参照。
埃克奇指出,在照明条件低劣的时代,古人对黑夜有着精神上本能的恐惧和行动上的客观困难,故对于夜间的犯罪行为异常敏感。中古拉丁语就直接用“夜游的人”一词特指夜间犯罪者,而英格兰1285年颁布的《温彻斯特条例》规定,可以在夜间逮捕一切可疑人物(页34);对于夜间犯罪行为,尤其是入室偷窃,当时的法律总是倾向于从严从重判决,甚至因此放宽在审讯罪犯时的用刑限制,“各种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