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 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
16、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 依据本部门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另行附加条件,限制某些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X )
17、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标志和式样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企业也可以自行设计制作。(X )
18、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 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变更、生产线重 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提出申请,审查机构或者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 规定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
19、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 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
20、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 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无须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 告是否客观、公正、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X)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 终止。( )
22、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不 得降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
23、根据需要,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 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X )
24、对违法企业实施吊销或者撤销生产许可证前,县级以上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暂扣生产许可证,暂扣生产许可证期 限为 3 个月(产品检验机构检测时间除外)。(X )
2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许可,给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的规定给予补偿。( )
26、县级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政 府要求,对列入目录产品以外的工业产品设定生产许可的。(X )
27、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 品目录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撤销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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