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再来看民法典第1253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严肃对民法典的精通是毋庸置疑的,这是他吃饭的家伙事。
严肃在这里首先排除1198条的适用,依据是自家的羊圈并非“经营场所”,常常跑到他家的羊圈的小孩,并非是一个通常意义上的“商业访客”。
严肃又排除了第1253条的适用,依据是羊圈的“所有人”并不能凭空产生一个对建筑物的“悬挂物”不伤人的义务。因为,这是他家的羊圈,他家所有的财产,在他家自己的房产上,造成伤害的通常是自己家的人,法律会强制他对一个他不曾期待来访的“客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义务吗?用白话说,我自己家的人被木板砸了,我自认倒霉,但是,一个不知道从哪里冒出来的人,被我的木板砸了,我凭什么承担侵权责任呢?
问题来到了最关键的部分——李地主到底对周士道承担什么意义上的“安全注意”义务?
这个在严肃脑子里翻滚的问题,不能在中国现有的立法中得到任何解答。
“注意义务”在民法典里只提到过一次。适用于“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而且,在这里也根本不适用。
严肃向英美侵权法求助。
因为,就像李玉红的案子一样,清朝的法官可以迳行适用社会良俗和公理判案。法无明文规定,他们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空间。
严肃比较仔细地阅读过美国《侵权法》的Nutshell教材(就是简要归纳一个部门法律的教材),他在大学毕业时的论文也是关于侵权法的。严肃突然想到了“注意义务”,这一丝亮光,简直要将他的脑子透透地照亮。
和前面所讲商业经营场所对顾客的合理注意义务类似,美国侵权法规定某些场所(商场、室外游泳池、土地等)的所有者对在其场所上的第三人发生的伤害,在某些情况下有权利豁免承担侵权责任。用白话说,人到我的地界上,发生了伤害,我是承担责任的,但是有的时候我可以不负责任。他们的立法就是这种反向思维,不是我们的侵权行为构成要求-主体-怎么赔偿-特殊的侵权责任形式这种正向的、一板一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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