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一个相互交换“p
omise”(承诺)的过程。除了当场达成合同的情境以外,我们需要考察这两个“p
omise”是否是有效交换的,是否存在co
side
atio
(对价)。
首先发出承诺的是老宋。他答应如果他的要求得到满足,他将给与裁缝店老板一个折扣优惠。
但是,老徐没有做出相对应的“accepta
ce”。
这就涉及到,在没有通过言语做出“p
omise”的情况下,履行行为也可以构成“p
omise”的情况。而且,这是一个“det
ime
tally
elia
ce”的行为。换句话说,之所以做出这个履行行为,是因为他相信和依赖对方的许诺,从而做出了让他利益受损的行为——借款。
但是,如果要构成“accepta
ce”,他必须已经开始履行。在这个案件中,他只是借了钱,但是还没有真正的意图开始让自己的仆人把钱送到老宋那里。虽然,他的仆人已经送了钱,但是,这是一个accepta
ce传达过程中的“错误”,而如果老宋后来被告知是老徐搞错了,那么老宋知道了这是一个“错误”,所以这个accepta
ce就是无效的,法律应该保护老徐的权利。所以,履行行为还没有真正开始,因此,他没有作出“accepta
ce”。所以,合同也没有达成。
既然是没有达成的合同,那么老宋就无权追究老徐的“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
那么老宋追究的间接损失应当怎么看待呢?
合同双方交换的是“p
omise”,之所以作出“p
omise”是因为对某种利益存在某种期待。也可以简单地讲双方交换的是一种利益期待。
但是,法律只保护“正常的期待”。
这种凭借“运气”具有“射幸”之意味的期待,不是正常人的期待。
倚靠算命师傅的“预言”,也无法作为判定他即将获利存在合理性的基础。
严肃又在拒绝对方赔偿请求的基础上,对对方提出了“反索赔”——由于老宋为了履行他的义务而从朋友处借款,导致他蒙受了一定的损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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