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方面,严肃从现行的中国法律找不到任何可以借鉴的立法和理论。
所以,严肃还是从外国法律找到了一定的根据。严肃感到一阵惊喜。
“Batte
ed wife defe
se”。
即——一个作为枕边人的妻子,如果“常常”遭到丈夫家暴欺凌,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不存在“紧迫性”,也可以实施防卫行为。
换句话说,即使是在丈夫经常性的家暴行为之后很久,妻子也有权把他噶掉,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以此类推,再来看本案。由于这伙催债人是“经常性”地骚扰沈家,而且常常以暴力相威胁,所以即使作出防卫的同时并没有发生侵害行为的“紧迫性”,防卫人仍然有权实施正当防卫。
在本案中,“经常性”(侵害行为)是符合的,暴力行为也是存在的。所以,结果是合情合理的。
四,至于被侵害人是否履行他的“逃避”义务,这完全取决于具体的、逐案的客观情况。在“昆山反杀案”中,防卫人被两个男子追着打,且他的自行车躺在地上,他没有翻身一跃上自行车逃跑的可能性。抛下自行车只身一人逃跑的可能性也不太大。他需要时时刻刻提防着对方的拳脚和大刀,在当时精神高度紧张的情况下,一个站在被侵害人的角度、处于他的相同的情况的人,基本上是无法履行“逃避”义务的。
严肃以“家即堡垒”一语终结了他的批文:
不论在盗窃罪(入室盗窃罪高一等)上,还是在强奸罪上(如清朝刑律就规定“拒奸杀人”无罪,即使是在将入室欲图行强奸者拘禁之后杀掉,也会从轻判决),入室造成的威胁比在大庭广众之下造成的威胁和损害程度要大数个量级。
在著名的于欢杀人案中,也是歹徒上门骚扰、威胁、侮辱并欲图实施暴力。从前文提到的“逃避”义务而言,家(或者自己拥有的其他不动产)是自己的堡垒,如果让他逃避的话,这里是他的家,他还能往哪里逃避?最终法院从轻判决于欢有期徒刑5年。可见法理昭彰。
严肃在报禀龟县令之后,龟县令给了严肃勘合(官方路牌),轻车简从,带着几个衙役就往上海赶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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